遺產稅算的是「全部財產」,不只房子和股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應就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第 4 條把「財產」定義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估價則依第 10 條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不動產有公告現值可依循(見房產公告現值怎麼查?、繼承房屋要繳什麼稅?),容易出錯的反而是查不到謄本的東西。至於國稅局提供的財產參考清單,臺北國稅局說明它「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沒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清單上沒有的,正是漏報最常發生的地方。
| 項目 | 估價基準 | 常見出錯點 |
|---|---|---|
| 存款、現金 | 死亡日餘額 | 死亡前大額提領說不出去向 |
| 車輛 | 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 | 找不到購車憑證 |
| 珠寶、古物、美術品 | 時價,得由專家估定 | 誤以為是家用品 |
| 借出的錢、股東往來 | 債權額加計約定利息 | 參考清單查不到 |
| 要保人身分的保單 | 保單價值 | 誤以為保單都不計入 |
現金與存款:死亡日餘額,加上死亡前流出去的錢
申報存款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含封面)或存單影本」。放在家中或保管箱的現金同屬動產,應一併申報。
真正容易出事的,是死亡前領出來的錢。《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繼承人。臺北國稅局另說明,非重病期間出售財產或借款所得的資金,死亡時仍留存的部分同樣是遺產。
常見情境是長輩臥病時,子女代領存款支付醫療與看護費用,或轉到自己帳戶「代為保管」。前者單據齊全通常說得清楚;後者可能被認定仍屬遺產,甚至牽涉下一節的贈與問題。單據要整理到什麼程度,是申報前就該盤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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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給出去的,還會算回來
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被繼承人的配偶
-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依第 11 條第 2 項可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以贈與財產併計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保單也在範圍內。高雄國稅局的案例:父母把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的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屬於贈與;變更後二年內死亡,保單價值就要併入遺產。該案繼承人漏報,被按所漏稅額處 0.8 倍罰鍰。
總統已於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第 15 條本身未修正),與本節相關的有:
- 第 6 條:依第 15 條併計的贈與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第 17 條之 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現存財產(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第 30 條:刪除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
施行日公報未載明,依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推定為 115 年 9 月 13 日。公報明定的過渡規定有兩項:
- 第 6 條第 5 項:1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案件,適用第 3 項(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第 30 條第 5 項: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的未結案件,適用修正後第 30 條第 2 至 4 項(分期、利息、實物抵繳);但修正前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其他條文未設過渡規定的部分,以及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以財政部後續解釋為準。生前贈與與身後繼承的取捨,可參考贈與稅 vs 遺產稅。
車輛價值計算: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
「遺產稅車輛價值怎麼算」,依據是施行細則第 26 條:
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汽機車以買價扣除合理折舊為基準;沒有購車憑證或金額明顯不符時,得依年式與使用情形估定。
財政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另規定,試算服務中「車籍五年以上之汽車:依交通管理機關提供車籍登記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這是試算服務的核計方式,條文寫的是「汽車」;車籍未滿五年或具收藏價值的車款,估價仍可能與預期有落差,購車發票最好先找齊。
珠寶、黃金、藝術品、名錶:時價與專家估定
這類動產沒有公告價格,估價依循:
- 時價原則:第 10 條以死亡時時價為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 專家估定:施行細則第 25 條,「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 市場價值:施行細則第 41 條,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
遺產稅申報書說明也要求黃金填重量,汽車、黃金、珠寶填明市價(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
兩條「不計入遺產總額」常被誤用:
- 第 16 條第 5 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收藏他人的畫作、古董不適用。
- 第 16 條第 6 款: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現行總價值 100 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高價珠寶、名錶是否屬「日常生活必需」,並非當然成立。
估價落差動輒數十萬元,要不要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本身就需要判斷。
容易漏掉的債權與權利
借給親友的錢:北區國稅局案例中,被繼承人借款給友人,至死亡日尚有債權 1,100 萬元,繼承人漏報,除補稅外並處罰鍰。有約定利息的,應收未收利息要加計至死亡日(施行細則第 27 條,債權以債權額估價並加計約定利息)。
借給自己公司的錢(股東往來):臺北國稅局案例中,繼承人申報了未上市公司股權,國稅局卻從公司資產負債表查到被繼承人尚有 500 萬元股東往來債權未報,併計課稅並處罰鍰。
死亡前已確定、還沒入帳的錢:
- 退休金: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未領取的,屬應申報的債權;退休前死亡、雇主給付的退職金等則屬繼承人所得(高雄國稅局)。詳見退休金、年金、勞保死亡給付:這些要繳遺產稅嗎?
- 應收股利: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看除權(息)交易日,未上市櫃股票看股東會決議的基準日;基準日在死亡日前(含當日)者屬遺產(北區國稅局)。
- 未領薪資或執業報酬:國稅局在退休金說明中採「依死亡時點為界」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債權,是否計入需個案判斷。
信託利益:依第 3 條之 2,遺囑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課遺產稅;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也要課稅,價值依第 10 條之 1 折算。
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公司不給付,但保單累積的價值屬要保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三個角色怎麼安排,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怎麼設定最省稅?
收不回來的債權:第 16 條第 13 款,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重點在「確有證明」。
保險金不計入遺產,要先確認前提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也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有三:
- 角色要對:被繼承人須為被保險人;以要保人身分持有的保單價值,前面說過要列入遺產。
- 保單須經我國核准:北區國稅局案例中,被繼承人投保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的壽險,約 3,000 萬元理賠金因不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被併入遺產。有海外資產者可延伸閱讀海外資產的傳承。
- 實質課稅原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稽徵機關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申報書說明也舉例,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的壽險,可能經查核屬應課徵遺產稅的財產。
漏報的後果,與自動補報的現行規定
遺產稅一般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第 23 條;115 年修法另增訂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流程見遺產稅 6 個月申報期限)。
| 情形 | 法律效果 | 免罰門檻 |
|---|---|---|
| 未依限申報(第 44 條) | 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核定應納稅額 6 萬元以下 |
| 漏報、短報(第 45 條) | 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短漏報稅額 6 萬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 60 萬元以下 |
| 故意詐欺逃漏(第 46 條) | 補稅外處所漏稅額 1 至 3 倍罰鍰 | — |
(免罰門檻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3、14 條)
上表的申報面罰鍰,這次未修正。「繳納」面要分開看:修正後第 51 條仍規定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刪除的是原本「每逾二日加徵 1%」與「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主動補報免罰」的現行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須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才免罰,稅款仍按日加計利息。國稅局已開始調查,就不再是自動補報。
另外,漏報的若是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財產,而該筆贈與已在贈與稅申報期限內申報,或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依減免處罰標準第 14 條可免罰,但稅仍要併計。
查證來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查證時仍為 110 年版本;115 年修正條文以總統府公報為準)
- 總統府公報: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115/9/11 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保險法第 112 條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 財政部:遺贈稅法修正公布(115/9/11)
- 財政部:遺贈稅法三讀(115/8/21)
- 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問答
- 北區國稅局:借款債權
- 臺北國稅局:股東往來債權
- 北區國稅局:應收股利
- 北區國稅局:境外保單
- 高雄國稅局:退休金
- 高雄國稅局:變更要保人
- 退輔會:保單價值列入遺產
- 稅務入口網:申報應附文件
- 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簡介
- 稅務入口網:申報書說明
- 稅務入口網:漏報處罰
稅算得出來,錢調不調得動是另一回事
很多家庭的問題不是稅太高,而是資產全在不動產和股權裡,繼承人在申報期限內湊不出現金。稅額只是第一個數字,稅源缺口才是真正會出事的地方。
你可以先用遺產稅試算工具抓一個大概的量級,但工具只看得到數字、看不到架構。想知道你家的實際狀況,歡迎預約一次傳承規劃諮詢,由顧問依你的資產與家庭狀況逐項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