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一棟房子,到底要繳什麼稅?
這個問題之所以難答,是因為它其實不是一個問題,而是兩個時點的兩組稅。
繼承當下,很多人會鬆一口氣:地政士說「土地增值稅免徵、契稅不用報」,於是產生錯覺——繼承不動產好像沒什麼稅。真正的帳單在兩個地方等著。一是繼承當下的遺產稅:不動產不能切一塊拿去繳稅,遺產稅卻要用現金繳。二是日後賣出時的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繼承時省下的多半只是遞延,而且稅務成本被鎖在遠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上,應稅獲利往往比你實際賺到的還大。
一張表看懂:繼承不動產的稅務時間軸
| 稅目 | 繼承當下 | 日後賣出時 | 主要法源 |
|---|---|---|---|
| 遺產稅 | 要繳(不動產按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計入) | 不再課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
| 土地增值稅 | 免徵 | 要繳,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準 | 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第 31 條 |
| 契稅 | 不課徵 | 由買方負擔 | 契稅條例第 2 條 |
| 房地合一所得稅 | 不課 | 要繳,成本按繼承時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調整 |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不課 | 視被繼承人取得時點,可能適用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 |
最關鍵的訊息是:繼承當下免掉的稅並沒有消失,只是推遲到賣出那一天,而且常常被「放大」之後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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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當下:免掉的兩個稅,與逃不掉的那一個
土地增值稅:法條寫得很清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
土地稅法第 28 條本文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同條但書接著寫:「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繼承土地時,繼承人不必申報、也不必繳土地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免徵的法源是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不是第 28 條之 2——第 28 條之 2 規範的是「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兩者常被混引。
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還牽涉到分割、公同共有登記等實務細節,可參考〈繼承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嗎?〉。
契稅:繼承根本不在課徵範圍內
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繼承與遺贈不在這六種取得方式之列,因此不屬於契稅的課徵範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指出,房屋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已課徵遺產稅,為避免同一移轉行為重複課稅,免再申報繳納契稅。
遺產稅:這一個逃不掉,而且計價方式決定了一切
前面兩個稅免掉了,遺產稅卻是實實在在要繳的。不動產在遺產稅裡怎麼計價,是整份稅務地圖的起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同條第 3 項進一步明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換句話說,一棟市價 3,000 萬的房子,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可能只有幾百萬。這對遺產稅是好消息——課稅基礎被壓低了。但同一個數字,日後會變成你賣屋時的「取得成本」,那時候就變成壞消息。這一體兩面,是繼承不動產最容易被忽略的結構性陷阱。查詢方式可參考〈房產公告現值怎麼查?〉。
真正的痛點:稅單要現金,遺產卻是一棟房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依同法第 30 條,核定後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問題就在這裡:遺產是不動產,稅單要的是現金。
法律留了兩條後路,但都有門檻。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時,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並加計利息);或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聽起來像萬靈丹,實際上不是。條文明定抵繳的實物必須「易於變價及保管」;若屬不易變價、難於保管,或申請日之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者,抵繳稅額還要按比例計算。持分零碎的土地、地點偏遠的農地,常常過不了這一關。
時間壓力也容易被忽略: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最高 20 倍。繼承人若談不攏而拖著不辦,真正的麻煩不是罰鍰,而是遺產稅的期限不會因為你們還在吵而暫停。
這就是繼承不動產最典型的稅源缺口:資產很大、稅單很硬、可動用的現金很少。
賣出時:兩個稅一起回來
繼承之後,很多家庭最後選擇把房子賣掉——為了分產,或為了籌措遺產稅。這時候,繼承當下省下的稅會以另一種形式回來。
第一步永遠是判斷:新制還是舊制?
這是最多人跳過、卻最致命的一步。房地合一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2016 年)施行;個人在 105 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地,適用新制或舊制,原則上不是看繼承人何時繼承,而是看「被繼承人」何時取得這筆房地:
- 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 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 原則上適用舊制,即房屋部分按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土地部分不課所得稅但仍課土地增值稅。但若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自住房地的規定,得選擇按新制申報。
- 繼承人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就已繼承取得 → 一律適用舊制。
新舊制稅負差距可以非常大,而「得選擇」意味著選錯了就是實打實的損失。至於連續繼承(例如祖父的房地由父親繼承,父親過世後再由子女繼承),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已有處理,原則是看「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的時點」。
房地合一稅(一):成本用的是公告現值,不是市價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房地交易所得一般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但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是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作為原始取得成本。
兩個重點。第一,成本是公告現值,不是市價,更不是被繼承人當年的買進價格。第二,別漏掉物價指數調整——財政部曾特別提醒,很多人只填了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漏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等於自己把可減除的成本算少。
由於公告現值長期低於市場成交價,繼承房地的稅務成本天生偏低。一棟繼承時公告現值合計 400 萬、日後以 2,400 萬賣出的房子,稅務上會被認定「賺了」約 2,000 萬——即使被繼承人當年買它花了 1,000 萬。
房地合一稅(二):持有期間可以併計被繼承人,這是最大的救命繩
繼承取得的房地,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點極重要,因為房地合一 2.0 的稅率完全由持有期間決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境內個人):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 年以內 | 45%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 超過 10 年 | 15% |
45% 和 15% 之間差了三倍。若持有期間真的從繼承日起算,絕大多數為了繳遺產稅而急售的家庭都會落在 45% 那一格;正因為可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父母持有多年的房子,繼承後即使很快出售也可能適用 15%。
前述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令更進一步放寬:連續繼承(受遺贈)者,得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於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的稅率持有期間,以及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自住優惠的 6 年期間要件。理由很直白——繼承房地的人可能為了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而必須短期內出售,因持有期間短就課高稅率並不合理。
房地合一稅(三):自住優惠與費用減除
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的自住房地,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依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適用 10% 稅率。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繼承時若要以被繼承人的期間併計來湊滿 6 年,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也必須符合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條件。父母生前把房子出租過、或戶籍曾遷出,就足以讓優惠落空。
費用方面,取得、改良及移轉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可以減除;但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貸款利息不能減除。若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對高總價房地遠遠不夠。
另外,為避免同一筆土地漲價被課兩次稅,房地合一稅計算時可減除當次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0 對可減除金額另設限制)。
土地增值稅:繼承時免徵,賣出時全額回來
繼承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不代表這筆漲價被赦免,而是基準被重設。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意思是:被繼承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因繼承而不再課;但從繼承那一天起算的漲價,賣出時要按累進稅率課。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分三級:漲價總數額未達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100% 者徵收 20%,超過 100% 未達 200% 的部分加徵 30%,超過 200% 的部分加徵 40%。同條另訂長期持有減徵:持有滿 20 年、30 年、40 年以上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
要留意,這個「持有年限」依土地增值稅自己的規定認定,與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併計是兩套制度,不能互相套用。若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都市土地未超過 3 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等),該部分按 10% 徵收,但原則上一生一次;再次適用需符合「一生一屋」五項要件。
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在繼承場景中如何交互影響,可參考〈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
三個最常見、也最貴的誤解
誤解一:繼承免稅,所以一路免稅
繼承當下免的是土地增值稅與契稅,遺產稅照課,賣出時兩個稅又都回來。繼承真正做的事情是「把計價基準重設在死亡日的公告現值」——這對遺產稅有利、對出售不利,同一個數字在兩個時點分別扮演好人與壞人。
誤解二:成本可以用市價,或用父母當年的買價
不行。新制下,繼承取得的成本就是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法律沒有給你用市價或被繼承人原始買價的空間。有人拿三十年前的買賣契約去申報,結果被剔除;也有人以為請估價師出具市價報告就能提高成本,同樣不被採認。
誤解三:持有期間從繼承日起算
事實正好相反——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連續繼承者更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這個誤解的傷害有兩個方向:有人誤以為要重新起算 10 年,硬把房子放著不敢賣,錯過處分時機、也讓遺產稅的繳款壓力累積;也有人以為併計是自動且萬用的,卻沒注意到自住優惠的 6 年要件還要求被繼承人端也符合設籍居住條件。
附帶一個誤解:以為繼承一定比生前贈與划算
「反正繼承免土地增值稅、免契稅,那當然留到繼承再說。」這個推論忽略了成本基礎被鎖死在公告現值、以及遺產稅級距的問題。兩者各有適用情境,比較涉及被繼承人年齡、資產結構、繼承人是否打算出售等變數,可參考〈不動產要贈與還是繼承?〉。
常見問題
Q1:繼承房子後馬上賣掉,會不會被課 45%?
不一定,多數情況下不會。持有期間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父母持有超過 10 年的房子,繼承後短期內出售仍可能適用 15%。但前提是這筆房地確實適用新制,且併計事實能被完整舉證。
Q2:繼承時已經繳過遺產稅,賣出時的房地合一稅可以扣抵嗎?
不行。遺產稅是對「財產移轉」課徵,房地合一稅是對「交易所得」課徵,兩者不互相抵扣,已納的遺產稅也不能列為出售成本。
Q3:繼承的房子出售有虧損,還需要申報嗎?
需要。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即使結果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申報。沒有稅款不等於沒有申報義務。
Q4:好幾個繼承人共有一棟房子,稅務上怎麼處理?
遺產稅就遺產總額計算,由全體繼承人負繳納義務;日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則是各共有人就自己的持分各自計算、各自申報。持分比例、有沒有人主張自住優惠,都會讓稅負不同,通常要在遺產分割協議階段就一併規劃。
Q5:繼承登記拖著不辦,會有什麼後果?
除了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的罰鍰之外,更麻煩的是登記未完成就無法處分該不動產,等於在遺產稅繳納期限逼近時,把唯一能變現的資產鎖住。
這張地圖,不能代替你的試算
看完這篇,你應該知道繼承不動產的稅會在哪兩個時點、以什麼名目出現。但你大概也發現了:每個環節都有「要件」「但書」「得選擇」。
- 新制還是舊制,看的是被繼承人的取得日;選錯申報方式,差額可能是七位數。
- 自住優惠的 6 年要件,牽涉到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出租、戶籍有沒有遷出,往往要翻十幾年的資料才查得清楚。
- 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用掉了就沒了,什麼時候用、用在哪一筆,是策略問題。
- 而所有這些的前提是:你手上要有錢先把遺產稅繳掉。
這些判斷沒辦法靠一篇文章或一個線上表單完成,因為關鍵變數不在稅法裡,而在你家的實際資料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期、歷年公告現值、戶籍與出租紀錄、繼承人各自的持分與現金部位。
想先對遺產稅的量級有個概念,可以使用本站的遺產稅試算工具。但要回答「這筆不動產該留、該賣、該怎麼分」以及「稅源從哪裡來」,需要有人把你家的資料攤開來實際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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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28-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31 條(繼承取得土地再行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3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33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34
- 全國法規資料庫.契稅條例第 2 條(契稅課徵範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5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不用申報契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8rBmOV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免申報契稅與土地增值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PG2xDx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3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繳納期限、分 18 期、實物抵繳與課徵標的物限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30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繼承取得成本認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房地合一稅率級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自住房地 400 萬元免稅額之適用要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4-5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73 條(繼承登記 6 個月期限與逾期罰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
- 財政部.個人房地合一稅 2.0 與 1.0 的差別(境內個人稅率對照):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singlehtml/66e8d426928e45b5954b3c451bac27f5?cntId=826492386cba40d7bb399c0b7cd387ae
- 財政部賦稅署.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7a5471a169e846608b8db0f6873e648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deb372790044547ad6a8749ae975e4a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如何計算原始取得成本: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be0a39ab116c4ac586f934ef9f2cae66?cntId=026e923c13ae4af08eab4bf1fd0ec33a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與不得減除之費用、未提示證明按成交價額 3%(上限 30 萬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lien-tax-service/alien-tax-faq/E8nlp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