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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2024年5月15日

配偶繼承不只有應繼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一定要知道

台灣民法給予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計算遺產稅前可先主張,有效降低遺產總額。許多家庭不知道這項權利。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台灣《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這項權利在計算遺產稅之前先行主張,被分配走的部分**不計入遺產**,可顯著降低遺產稅的課稅基礎。


實際案例試算

王先生過世,名下婚後財產 4,000 萬元。

王太太名下婚後財產 500 萬元。

雙方婚後財產差額 = 4,000 - 500 = 3,500 萬元

王太太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 = 3,500 ÷ 2 = **1,750 萬元**

因此,王先生實際計入遺產的財產為:

4,000 - 1,750 = **2,250 萬元**(而非 4,000 萬)

這使得遺產稅的計算基礎大幅降低。


適用條件

  •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台灣婚姻的預設制度)
  • 夫妻因**一方死亡**而終止財產制
  • 生存配偶需在期限內主動主張(**2 年內**,否則請求權消滅)

  • 哪些財產計入「婚後財產」?

  • 婚後取得的不動產、存款、股票等
  • 婚後的薪資積累
  • **不計入**: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附有特別條件者例外)


    如何主張?

    生存配偶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確保程序正確、金額計算無誤。


    小結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給予配偶的重要保障,也是合法降低遺產稅的有效工具。若您的家庭財產主要集中在被繼承人名下,建議在遺產稅申報前,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應主張此項權利。

    #配偶繼承#剩餘財產#民法#遺產稅#婚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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