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台灣《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這項權利在計算遺產稅之前先行主張,被分配走的部分不計入遺產,可顯著降低遺產稅的課稅基礎。
實際案例試算
王先生過世,名下婚後財產 4,000 萬元。
王太太名下婚後財產 500 萬元。
雙方婚後財產差額 = 4,000 - 500 = 3,500 萬元
王太太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 = 3,500 ÷ 2 = 1,750 萬元
因此,王先生實際計入遺產的財產為:
4,000 - 1,750 = 2,250 萬元(而非 4,000 萬)
這使得遺產稅的計算基礎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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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台灣婚姻的預設制度)
- 夫妻因一方死亡而終止財產制
- 生存配偶需在期限內主動主張(2 年內,否則請求權消滅)
哪些財產計入「婚後財產」?
- 婚後取得的不動產、存款、股票等
- 婚後的薪資積累
不計入: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附有特別條件者例外)
如何主張?
生存配偶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確保程序正確、金額計算無誤。
小結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給予配偶的重要保障,也是合法降低遺產稅的有效工具。若您的家庭財產主要集中在被繼承人名下,建議在遺產稅申報前,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應主張此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