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扣除額:553 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53 萬元,是各項定額扣除中金額最大的一項。
金額從哪一年開始適用? 553 萬元是自民國 113 年(2024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起適用——財政部將原本的 493 萬元調高 60 萬元,114 年度、115 年度均維持 553 萬元。若你處理的是 112 年以前發生的繼承案件,應適用該年度公告的金額,不能直接套用 553 萬元。
用語也要精確: 它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第 17 條),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第 16 條)。被繼承人的財產仍須全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再以扣除額的形式減除;兩者是不同的機制。
適用條件
必須: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為合法配偶,也就是已依《民法》第 982 條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姻關係尚未消滅。分居中但尚未離婚者,婚姻關係仍存續,仍屬配偶,不影響扣除。
不適用:
-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離婚(婚姻關係已消滅)
-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伴侶
- 配偶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這 553 萬元不能扣除。但要注意:拋棄繼承不影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仍可主張(財政部 87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71925704 號函)。有些家庭為了讓財產跳過一代而安排母親拋棄繼承,利弊必須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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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健在 vs 配偶已先過世
配偶健在(常見情況):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仍生存,可適用 553 萬元配偶扣除額,遺產淨額顯著降低。
配偶已先過世: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配偶,沒有配偶扣除額可用,只能倚靠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項目。實務上最典型的就是「第二次繼承」——父母中先走的一方已經用掉配偶扣除額,輪到後走的一方時就沒有了,稅負明顯較重。
試算差異
假設遺產總額 4,000 萬元,遺有兩名已成年子女,無未償債務或其他特別扣除項目,依 115 年度標準計算:
| 項目 | 配偶健在 | 配偶已先過世 |
|---|---|---|
| 遺產總額 | 4,000 萬 | 4,000 萬 |
| 減:免稅額 | −1,333 萬 | −1,333 萬 |
| 減: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 萬 × 2) | −112 萬 | −112 萬 |
| 減: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 | −138 萬 |
| (上列三項小計) | −1,583 萬 | −1,583 萬 |
| 減:配偶扣除額 | −553 萬 | 0 |
| 遺產淨額 | 1,864 萬 | 2,417 萬 |
| 應納遺產稅(10%) | 186.4 萬 | 241.7 萬 |
| 稅額差異 | — | 多繳 55.3 萬 |
驗算:
- 免稅額與其他扣除合計:1,333 + 112 + 138 = 1,583 萬
- 配偶健在:4,000 − 1,583 − 553 = 1,864 萬
- 配偶已先過世:4,000 − 1,583 = 2,417 萬
- 兩者遺產淨額均在 5,621 萬元以下,適用 10% 稅率;稅額差 = 553 萬 × 10% = 55.3 萬元
(示範性試算。若子女未成年,每人可按距屆滿 18 歲的年數每年再加扣 56 萬元;若另有未償債務、農業用地、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扣除項目,或遺產淨額跨過 5,621 萬元、1 億 1,242 萬元的級距門檻,結果都會不同。)
別漏掉金額可能更大的那一筆
553 萬元是定額;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則依實際計算結果扣除,沒有金額上限。兩者性質不同,而且可以同時扣除——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差距愈大,後者金額往往遠超過 553 萬元。完整要件、一年內必須實際給付的陷阱,以及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新規定,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繼承最大的遺產稅扣除額〉。
若配偶已先走,更需要提前規劃:如生前贈與逐步移轉資產、以及透過壽險預備稅源現金。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配偶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2
- 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a148bdd1614850be9fa56df8cc9d5c
- 財政部〈113 年實施 11 項利民便民措施〉(配偶扣除額由 493 萬元調高至 553 萬元,113 年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8dff810700c4757bf3b7ae9fe603d3e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1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c40feb43876418f94ac0cb8dbe4ea86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檢附證件及時效之相關作業規定〉(87.1.22 台財稅第 871925704 號):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84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tax/exemption/BGlqqL2
你家的遺產稅,實際上是多少?
上面講的是制度怎麼運作,但真正決定稅額的是你家的資產結構——不動產佔比多少、有沒有未上市股權、扣除額能用到哪些、繼承人有幾位。同樣的總資產,不同的組合,稅額可能差到七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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