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有 2,000 萬的資產,要繳多少遺產稅?
不一定。遺產稅取決於遺產淨額(總額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
若有配偶及兩名成年子女,可扣除:免稅額 1,333 萬 + 配偶 553 萬 + 兩子女 112 萬 + 喪葬費 138 萬 = 2,136 萬元。
2,000 萬總額低於可扣除的 2,136 萬,理論上不需繳遺產稅。但若有其他條件(如無配偶、子女較少),結果會不同。建議用試算工具確認。
Q2:保單死亡給付一定不用繳遺產稅嗎?
不一定。約定有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順帶澄清一個流傳很廣的誤解:受益人欄填「法定繼承人」,屬於類名指定,仍然是「有指定受益人」,一樣適用上面兩條規定。真正會讓保險金額被列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是完全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法》第 113 條)。填「法定繼承人」要付的代價不在稅上,而是失去分配比例的決定權——保險金要回到民法應繼分去分,你沒辦法指定誰多拿一點。
但這不是一道保證免稅的護身符:若投保情形被認定為藉保險安排規避稅負,稽徵機關仍可能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個案核課遺產稅。財政部曾以函釋公布實務上的判決案例及參考特徵(例如高齡、帶病、躉繳、短期、鉅額、舉債投保等),但那是個案判斷的參考,沒有「符合幾項就一定課稅」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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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生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遺產稅就沒了嗎?
部分正確。生前贈與可降低未來遺產總額,但:
- 需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移轉成本。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仍要併回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常聽到的「3 年內贈與計入遺產」是誤傳,法條寫的是二年;而且限於上述特定親屬,贈與這個範圍以外的人不適用本條。
另外,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這類併入遺產總額的受贈財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收下贈與的人,可能要自己面對一張稅單。
Q4:每年可以免稅贈與多少?
每人每年 244 萬元(115 年度仍為 244 萬元)。夫妻各自可贈與,合計最多 488 萬元/年。
Q5:申報遺產稅有什麼期限?
申報與繳納是兩個不同的期限,別混在一起算。
- 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第 26 條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 繳納:依第 30 條,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
逾期除補稅外,還需繳罰鍰或滯納金。
Q6:遺產稅可以分期繳嗎?
可以。依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注意是「18 期」而不是「18 個月」),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這次修法刪除了舊法「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的門檻。
也可申請以不動產等實物抵繳,但實物抵繳仍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這道門檻沒有被刪除。
Q7: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但建議公證。自書遺囑合法有效,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更強、爭議率更低。
Q8:子女不繼承遺產,可以嗎?
可以。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拋棄繼承,並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只跟其他繼承人講好是不算數的。拋棄後不繼承任何遺產,也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Q9:被繼承人有債務,遺產怎麼辦?
債務可在遺產中扣除。而「限定責任」自 98 年民法修正後,已經是法定的當然效果,不需要另外辦理: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就算什麼手續都沒辦,也不會變成要拿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還債。
要辦的是另一件事:依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走清算程序。那是為了釐清債權債務、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償,不是取得限定責任的要件。舊稱的「限定繼承」已不是現行制度的正確說法。
Q10:我應該什麼時候開始規劃傳承?
越早越好。實務上常把 40~55 歲視為規劃的黃金期——這是顧問經驗的歸納,不是統計結論:這個年紀通常保費相對合理、資產還有增值空間、也還有足夠時間利用年度贈與累積移轉金額。60 歲以後並非不能規劃,但選項較少、成本較高。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保險法第 112 條、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
- 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總統府公報: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總統令(修正後第 6、23、26、30 條原文)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稅算得出來,錢調不調得動是另一回事
很多家庭的問題不是稅太高,而是資產全在不動產和股權裡,繼承人在申報期限內湊不出現金。稅額只是第一個數字,稅源缺口才是真正會出事的地方。
你可以先用遺產稅試算工具抓一個大概的量級,但工具只看得到數字、看不到架構。想知道你家的實際狀況,歡迎預約一次傳承規劃諮詢,由顧問依你的資產與家庭狀況逐項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