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走了,另一半能拿多少?
這是台灣家庭最常問的遺產問題之一,但答案比很多人想的複雜——因為在計算繼承比例之前,要先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一步: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台灣民法採用「法定財產制」(除非夫妻有另行約定),在一方死亡時,存活的配偶有權利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計算方式:
- 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扣掉繼承、贈與取得的部分)
- 算出差額:若一方財產較多,另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
舉例:
- 丈夫婚後財產:3,000 萬
- 妻子婚後財產:1,000 萬
- 差額 = 2,000 萬,妻子可請求其中一半 = 1,000 萬
這 1,000 萬是妻子「本來就有權利」的財產,不算入丈夫的遺產,也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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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計算實際遺產稅稅基
扣掉剩餘財產分配後,剩餘才是「遺產」的範圍。
承上例(丈夫總資產 3,000 萬):
- 扣除妻子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1,000 萬
- 實際遺產 = 2,000 萬
- 再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 萬)、配偶扣除額(553 萬)等
- 剩餘才是課稅遺產
第三步:配偶的繼承比例
確定了遺產範圍後,配偶的繼承比例依同順位繼承人數決定:
| 同順位繼承人 | 配偶應繼分 |
|---|---|
| 與子女同繼承(第一順位) | 與子女平分,各得等分 |
| 與父母同繼承(第二順位,無子女) | 配偶得 1/2,父母得 1/2 |
| 與兄弟姊妹同繼承(第三順位) | 配偶得 1/2,兄弟姊妹合得 1/2 |
| 與祖父母同繼承(第四順位) | 配偶得 2/3,祖父母合得 1/3 |
| 無其他繼承人 | 配偶得全部 |
最常見的情況(有子女):
假設有兩個子女,配偶與子女各得三分之一(三人均分)。
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
配偶繼承享有特別扣除額 553 萬元(2026 年標準),這是所有繼承人中最高的扣除額之一。
也就是說,配偶繼承的那份財產,至少有 553 萬不課遺產稅。
夫妻財產共有的常見誤解
誤解一:配偶名下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不需要繼承
錯。台灣採夫妻財產分立原則,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所有。配偶死亡後,另一方並不自動取得對方全部財產,而是透過繼承程序依法分配。
誤解二:配偶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除非沒有其他繼承人,否則配偶需與子女(或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按比例分配。
誤解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放棄的
不同於繼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配偶的固有財產權利,通常不建議放棄,因為放棄等同於讓那部分財產進入遺產課稅。
常見問題
Q:配偶過世後,要怎麼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通常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由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一併向國稅局提出主張。需要提供雙方婚後財產的相關文件,建議提早整理。
Q:如果夫妻事先有簽訂「分別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適用嗎?
A: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的特有規定,若夫妻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則配偶沒有此項請求權,僅能依繼承分配遺產。
Q:配偶與子女意見不合,遺產如何協調?
A:所有繼承人需共同協議分割遺產。若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位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定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