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走了,另一半能拿多少?
這是台灣家庭最常問的遺產問題之一,但答案比很多人想的複雜——因為在計算繼承比例之前,要先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會要先澄清:配偶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與當時存在的那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民法》第 1144 條)。
第一步: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台灣民法採用「法定財產制」(除非夫妻依法以書面契約另行約定並登記),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有權利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計算方式:
- 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扣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部分、慰撫金),再減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算出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
舉例:
- 丈夫婚後財產:3,000 萬
- 妻子婚後財產:1,000 萬
- 差額 = 2,000 萬,妻子可請求其中一半 = 1,000 萬
這 1,000 萬元在法律性質上不是繼承而來,而是妻子本來就有的財產權。但稅上的處理要講精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扣除」,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丈夫名下的財產仍要全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再把這 1,000 萬元以扣除額的形式減除。
(《遺贈稅法》第 16 條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例如符合《保險法》第 112 條與同法第 16 條第 9 款的人壽保險金;第 17 條與第 17 條之 1 都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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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計算遺產淨額
承上例,假設丈夫名下財產合計 3,000 萬元,遺有配偶與兩名已成年子女,依 115 年度標準:
| 項目 | 有主張差額分配 | 未主張差額分配 |
|---|---|---|
| 遺產總額 | 3,000 萬 | 3,000 萬 |
| 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1,000 萬 | 0 |
| 減:免稅額 | −1,333 萬 | −1,333 萬 |
| 減:配偶扣除額 | −553 萬 | −553 萬 |
| 減:成年子女扣除額(56 萬 × 2) | −112 萬 | −112 萬 |
| 減: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 | −138 萬 |
| 遺產淨額 | 0 | 864 萬 |
| 應納遺產稅 | 0 | 86.4 萬 |
驗算:3,000 − 1,333 − 553 − 112 − 138 = 864 萬元,遺產淨額在 5,621 萬元以下適用 10%,稅額 86.4 萬元;若再扣除 1,000 萬元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合計已超過遺產總額,遺產淨額為 0。
(示範性試算,實際案件的財產估價、婚後財產認定與可用扣除項目都會影響結果。)
第三步:配偶的繼承比例
確定了遺產範圍後,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視同時存在的繼承人順序而定:
| 同順序繼承人 | 配偶應繼分 |
|---|---|
|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繼承(第一順序) | 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
| 與父母同繼承(第二順序) | 配偶得 1/2,父母合得 1/2 |
| 與兄弟姊妹同繼承(第三順序) | 配偶得 1/2,兄弟姊妹合得 1/2 |
| 與祖父母同繼承(第四順序) | 配偶得 2/3,祖父母合得 1/3 |
| 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 | 配偶得全部 |
最常見的情況(有子女):
假設有兩個子女,配偶與子女各得三分之一(三人均分)。
要注意的是,若配偶主張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他實際拿到的是「請求權金額」加上「剩餘遺產的應繼分」,不只是應繼分那一份。
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53 萬元(115 年度,即 2026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是各項定額扣除中金額最大的一項。
這裡也要講精確:553 萬元是從整筆遺產總額中扣除,不是「配偶那一份有 553 萬免稅」。它降低的是全體繼承人共同面對的遺產淨額。此外,配偶若拋棄繼承,即不能扣除這 553 萬元,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仍可主張,兩件事要分開看。
夫妻財產共有的常見誤解
誤解一:配偶名下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不需要繼承
錯。依《民法》第 1017 條,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配偶死亡後,另一方並不自動取得對方全部財產,而是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繼承程序依法取得。
誤解二:配偶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除非沒有第一至第四順序的繼承人,否則配偶需與子女(或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按應繼分分配。
誤解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可以放棄的
不同於繼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生存配偶的固有財產權利,通常不建議輕率放棄,因為放棄等同於讓那部分財產留在遺產總額中課稅。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若生存配偶在行使前也過世,權利原則上就跟著消滅。
常見問題
Q:配偶過世後,要怎麼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通常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一併向國稅局提出主張,並檢附「剩餘財產差額計算表」,就雙方名下每一筆財產說明取得日期與原因、每一筆債務說明發生日期與內容(財政部 87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71925704 號函)。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身上,建議提早整理文件。
Q:遺產稅申報期限怎麼算?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不是「死亡之日起算」)。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同法第 26 條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Q:如果夫妻事先有簽訂「分別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適用嗎?
A: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的特有規定,若夫妻已約定分別財產制,則配偶沒有此項請求權,僅能依繼承分配遺產。要留意形式要件:夫妻財產制契約須以書面訂立(《民法》第 1007 條),登記則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第 1008 條),未登記在夫妻之間仍然有效。至於沒有依夫妻財產制契約形式作成、只是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一般協議,通常不生變更夫妻財產制的效力,仍適用法定財產制。
Q:配偶與子女意見不合,遺產如何協調?
A:所有繼承人需共同協議分割遺產。若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位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定分割方式。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17 條(法定財產制下各自保有所有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3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自遺產總額中扣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3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為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0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08 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08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 1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12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檢附證件及時效之相關作業規定〉(87.1.22 台財稅第 871925704 號):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84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tax/exemption/zgjNpgQ
- 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2a148bdd1614850be9fa56df8cc9d5c
- 總統府公報〈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115.9.11 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ce1cf042-9931-4da4-8931-1e63b5be9a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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