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問一個問題:你繼承的是哪一種股票?
「繼承來的股票什麼時候賣最省稅」這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因為上市櫃股票和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的根本是兩套不同的稅制。
先分清楚你手上是哪一種,後面的判斷才有意義: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 未上市、未上櫃、未登錄興櫃股票 | |
|---|---|---|
| 賣出時的所得稅 | 停徵(《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 |
| 賣出時的證交稅 | 成交價 × 千分之三 | 成交價 × 千分之三 |
| 「何時賣」影響大不大 | 所得稅上沒有差別 | 差很大,漲越多課越多 |
關鍵觀念:你的成本不是父母當年買的價格
這是最多人搞錯的一點。
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0 條第 7 款,因繼承而取得的有價證券,成本「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當年用多少錢買的,跟你完全無關。 你的成本被重新設定為「繼承開始日(死亡日)的時價」,也就是當初申報遺產稅時用的那個估價。
而上市櫃股票的遺產估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是以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興櫃股票為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估定;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估定。
這個規則對繼承人其實是有利的:父母三十年前用 20 元買的股票,現在市價 300 元,這 280 元的漲幅不會落到你頭上——你的成本直接從 300 元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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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上市櫃股票——「何時賣」在所得稅上沒有差別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也就是說,你賣掉繼承來的上市櫃股票,賺多少都不課所得稅。賣出時唯一的稅是證券交易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按成交價課徵千分之三,由券商代徵。
所以對上市櫃股票而言,「什麼時候賣最省稅」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方向——時點不影響稅,只影響你賣多少錢。
真正被時點決定的,是遺產稅那一端,而那個時點你無法選擇。
上市櫃股票最痛的狀況:高點課稅、低點賣出
遺產稅是以死亡日的時價課的,這個估價一旦核定就定案了。
假設被繼承人在股價高點過世,名下持股當時市值 3,000 萬元,遺產稅就是按 3,000 萬元計入遺產總額。等到繼承登記、股票過戶完成,市場已經回檔,繼承人實際賣出時只拿到 2,000 萬元。
結果是:用 3,000 萬元的價格繳了遺產稅,實際只收到 2,000 萬元。 中間的價差不會退稅,因為遺產稅的估價基準日是死亡日,不是變現日。
反過來,如果死亡日剛好在低點,繼承人反而佔便宜——遺產稅按低點課,之後上漲的部分因為證所稅停徵而完全不課稅。
這也是為什麼繼承發生後,「多久之內完成過戶並決定要不要賣」會是一個真實的財務決策,而不只是行政流程。遺產稅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但股票過戶與變現的節奏,往往比申報期限更難掌握。
情況二:未上市櫃股票——時點真的會影響稅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未登錄興櫃股票的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
(例外: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予計入。)
計算方式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交易所得。
而你的成本,同樣是繼承開始日的估定時價。
舉例說明機制:
- 父親名下未上市公司股票,申報遺產稅時估定價值 2,000 萬元 → 這就是你的成本
- 三年後你以 3,500 萬元賣出
- 交易所得 = 3,500 萬 − 2,000 萬 = 1,500 萬元,這 1,500 萬元要計入你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的部分,按 20%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若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就要補繳差額。
所以未上市櫃股票的答案很明確:繼承後越早處分、與繼承日估價的價差越小,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就越少。 但這只是稅的一面——公司的營運狀況、股權的談判籌碼、其他股東的意願,往往才是真正決定何時能賣的因素。
別忘了第三筆:股利算誰的?
繼承股票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所得——股利。判斷原則是看「配息基準日」落在死亡日之前還是之後:
- 死亡日前已確定、但尚未領取的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死亡日後才發放的股利:是繼承人自己的營利所得,併入繼承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而繼承人申報股利時,可以在兩種方式中擇一:
| 方式 | 課稅方式 | 通常適合 |
|---|---|---|
| 合併計稅 |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金額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 | 適用稅率較低者 |
| 分開計稅 | 股利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 | 適用稅率較高者 |
繼承一筆高股息部位之後,繼承人自己的綜所稅級距可能因此跳一階——這是繼承當年很容易被漏算的一筆。
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賣掉繼承的股票要繳遺產稅。」
不對。遺產稅在申報時就已經按死亡日時價課完了,之後賣不賣、賣多少錢,都不會再課一次遺產稅。賣出面對的是所得稅與證交稅,那是另一套制度。
誤解二:「繼承的股票放越久越省稅。」
對上市櫃股票而言,放多久都一樣(證所稅停徵);對未上市櫃股票而言,放越久、價差可能越大,反而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越多。
誤解三:「未上市櫃股票沒有市價,國稅局查不到。」
未上市櫃股票的遺產估價本來就有一套規定,交易所得也有申報義務。估價爭議只會延長繼承流程,不會讓稅消失。
法源出處
-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股票千分之三)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6 個月申報期限)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計算方式、第 10 條繼承成本認定)
- 最低稅負制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延伸閱讀
稅只是其中一個變數
股票的處分時點,同時牽動遺產稅的估價結果、繼承人當年度的所得稅級距、以及家族對這批股權的實際打算——尤其當股權涉及家族企業的控制權時,「什麼時候賣最省稅」往往不是最該優先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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