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票,有三個稅務關卡
很多人繼承到股票後,第一個動作就是想賣掉換現金。但繼承股票涉及三個不同的稅務問題,搞混了很容易踩雷:
- 遺產稅階段:股票怎麼估值?
- 賣出階段:成本怎麼算、賣掉要繳哪些稅?
- 持有期間:股利要繳稅嗎?
這三關背後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變數:時間。遺產稅申報期限六個月,而在完稅或免稅證明拿到手、股票完成過戶之前,繼承人幾乎什麼都不能做——但股價不會等人。
第一關:遺產稅計值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日),股票的價值這樣認定:
| 股票類型 | 遺產稅計值方式 |
|---|---|
| 上市、上櫃股票 | 死亡當日收盤價 × 持有股數 |
| 興櫃股票 | 死亡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每股資產淨值(依財報計算) |
注意:死亡當日若非交易日(例如假日),以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
法源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與第 29 條。第 28 條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但書: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有劇烈變動時,改依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估定;已核准上市櫃但尚未掛牌、或登錄興櫃但尚未開始櫃檯買賣者,依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的價格估定。
未上市櫃股票的「資產淨值」怎麼算、為什麼常常遠高於繼承人預期,詳見〈未上市股票繼承怎麼辦?股價評估方法與遺產稅完整說明〉,本文不重複展開。
另外,若繼承事實發生時股票已經除權或除息,依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遺產稅仍以繼承開始日(已扣掉權息)的收盤價估值;但那筆已取得權利、尚未領取的股利,要另外當成被繼承人的債權申報。
還有一點要有心理準備:價值一經繼承日確定,就不會因為之後股價漲跌而改變,現行法也沒有事後按實際處分價格重新核定的機制。繼承日股價在高點、之後一路下跌的家庭,遺產稅仍按高點計算——而那段期間他們往往還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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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期限,與股票動不了的空窗期
- 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第 26 條於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 繳納:依第 30 條,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得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按日加計利息);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者,也可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原本分期也要「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的門檻,已於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刪除,實物抵繳的 30 萬元門檻則維持。
- 過戶:依第 42 條,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第 41 條另定,有特殊原因須在繳清稅款前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或同意以符合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115 年 9 月修法新增),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白話說:證明書沒到手,股票就過不了戶;沒過戶,就賣不掉。這段空窗期有多長,取決於財產清查、估價、備件與稽徵機關審核的進度。想知道六個月內該做哪些事,可看〈遺產稅 6 個月申報期限:繼承人必做的 8 件事〉。
第二關:賣出股票的成本認定
這是最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
繼承人日後出售繼承股票時,取得成本 = 繼承時的認定價值(也就是上面用於計算遺產稅的那個價格),不是被繼承人當年買進的價格。
上市股票範例:
- 父親過世當天,某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 80 元
- 繼承人取得成本認定為 80 元/股
- 一年後以 120 元賣出,帳面獲利 40 元/股
但是:台灣現行制度下,上市上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免所得稅,所以這 40 元的獲利不需繳所得稅,只需繳 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由券商在成交時自動扣繳)。
賣掉上市繼承股票:需要繳哪些稅?
| 稅種 | 是否需繳 | 說明 |
|---|---|---|
| 所得稅(股票交易所得) | ❌ 免徵 | 台灣目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所得免所得稅 |
| 證券交易稅 | ✅ 需繳 | 成交金額 × 0.3%,自動扣繳 |
| 遺產稅 | 已在繼承時計算 | — |
法源分別是《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自 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以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第 1 款(公司發行之股票按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
結論:繼承後賣上市股票,稅務負擔極輕,只有千分之三交易稅。但「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是《所得稅法》的規定,未上市櫃股票另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要處理。
未上市股票:完全不同的規則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賣出,是另一套計算方式:
交易所得 = 售價 − 繼承時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成本怎麼來?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0 條,有價證券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成本「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
關鍵在於它走哪一套稅制。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115 年度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為 750 萬元,稅率 20%(同條例第 13 條、財政部 115 年度公告)。
範例:
- 繼承未上市公司股票,繼承時每股估定時價 50 元,取得 10,000 股
- 繼承人以每股 120 元賣出,成交價共 120 萬元
- 取得成本 50 萬元,交易所得約 70 萬元,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這 70 萬元會不會真的產生稅負,取決於整個申報戶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的合計數有沒有超過 750 萬元扣除額,以及基本稅額是否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不是單看這 70 萬元。所以「賣多少會被課到」沒有標準答案,必須就整體所得結構試算。
兩個容易踩雷的細節:
- 成本舉證責任在納稅人。財政部說明,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交稅及手續費)計算;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的 20% 計算所得額。繼承取得者的成本來自遺產稅核定資料,估價文件務必保存。
- 虧損可扣、可遞延。依同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該款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該款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不足扣除者,得於次年度起三年內扣除。這與上市櫃股票「損失不得減除」完全不同。
另外,公司若尚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只有股東名簿記載,或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見解一致: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不課證券交易稅,但有所得者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適用累進稅率。家族企業常年未實體發行股票的情形不少,這一點往往到要處分股權時才被發現。
股利收入怎麼課稅?
繼承後持有股票期間,若收到股利:
- 現金股利: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申報時二擇一——合併計稅(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得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 8 萬元),或分開計稅(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不適用前述抵減)。法源為同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5 項。
- 股票股利(配股):與現金股利同為盈餘分派,一樣屬股利所得,由公司辦理股利憑單申報。
股利不論股票是繼承取得還是自己購買,課稅方式相同。
繼承後、還沒過戶前配發的股利,算誰的?
判斷標準只有一個:除權(息)交易日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先後。
| 除權(息)交易日 | 歸屬 | 怎麼申報 |
|---|---|---|
| 在死亡日之前 | 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 | 屬被繼承人的債權(應收股利),按債權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 在死亡日之後 | 屬繼承人的所得 | 辦妥遺產分割後,由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併入領取股利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若股票遲遲未過戶、股利先匯入被繼承人舊帳戶:依財政部說明,死亡日後遺產所生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遺產分割前得暫免填發憑單,待實際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填發憑單。空窗期越長,橫跨的除權息年度越多,憑單與所得歸屬就越難處理。
繼承大量未上市股票的特別注意事項
若繼承的是家族企業的未上市股票,且金額較大,建議注意:
- 確認繼承時的估定時價:這是你未來賣出時的成本基礎,需向公司索取財務報表或請會計師確認,並保存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 留意所得集中效應:最低稅負制按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計算,大額處分集中在同一年度會推高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還牽動海外所得等其他加項,必須整體試算
- 確認股票是否已簽證發行:這決定走最低稅負制還是綜合所得稅
- 是否有優先認購權或限制出售條款:確認公司章程,避免出售違約
- 稅源在哪裡:未上市股票變現困難,遺產稅卻要現金繳,見〈什麼是「稅源缺口」?繼承人最常面臨的財務危機〉
常見問題
Q:繼承的股票有沒有持有期間的限制?賣早了會有問題嗎?
A:稅法上沒有最低持有期間限制。真正的限制在過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要先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過戶完成才能處分。
Q:繼承時遺產稅已經繳了,賣股票的所得稅是不是雙重課稅?
A:上市股票賣出免所得稅,不存在雙重課稅。未上市櫃股票的確可能出現「遺產稅+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兩者稅基不同(遺產稅對繼承時估定時價課稅,最低稅負制對繼承後增值部分課稅),法律上視為兩個不同的應稅事件。
Q:繼承後股票下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賣出,可以申報損失嗎?
A:上市上櫃股票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未上市櫃股票則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自當年度同款交易所得扣除,不足扣除者得於次年度起三年內扣除。
Q:繼承日剛好是週末或連假,收盤價用哪一天?
A:依施行細則第 28 條,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興櫃為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該價格有劇烈變動者,改依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估定。
Q:遺產稅還沒繳完,可以先賣股票來繳稅嗎?
A:過戶前無法在市場處分,時序上通常行不通。制度上還有其他路:依第 30 條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者,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實物抵繳;經繼承人多數決同意,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稅;或依第 41 條以符合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過戶。各有條件與審核,能不能用要看個案資產結構。
規則可以查,你家的數字要算
繼承股票要同時處理四件事:繼承日的估價、六個月的申報時程、過戶前的空窗風險、賣出時走哪一套所得稅制。任何一環判斷錯誤代價都不小——漏報應收股利要補稅,未上市股票成本文件沒留存可能被按成交價 20% 認定所得,稅額超過手上的現金,就可能需要分期、實物抵繳或其他繳稅安排。
你可以先用〈遺產稅試算工具〉抓個量級,但工具算不出除權息時點、未上市公司的資產淨值、申報戶其他基本所得額加項。這些都要看實際資料。
如果你正在處理繼承,或家中持股規模已經到了需要提前安排的程度,預約一次諮詢,我們會依實際持股與家庭結構完整試算,把時間軸和稅源缺口一起攤開來看。
查證來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估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3&flno=28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之資產淨值估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3&flno=29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六個月申報期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3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6
- 總統府公報 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30、41 條(申報與繳納期間改為次日起算;分期無門檻、十八期以內,實物抵繳仍限 30 萬元以上;可設定應稅不動產抵押權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ce1cf042-9931-4da4-8931-1e63b5be9a60
- 財政部: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刪除 30 萬元分期門檻)|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d237e8b6efd457bb57fd7335636f97c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41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未檢附證明書不得逕為移轉登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42
-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損失不得減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4-1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股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
-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5 項(8.5% 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元;28% 分開計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5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公司發行股票課徵千分之三)|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8&flno=2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損失次年度起三年內扣除、高風險新創例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5&flno=12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金額後按 20% 計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5&flno=13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10 條(繼承取得者成本以繼承時估定時價為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7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b463dc8f1b49f29d440d92a6fd5139
- 財政部:請留意!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成本無法舉證按成交價 20% 計算)|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478842a177437189c4c35142dfb4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專區(11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556ab3590b554db5b4be085935e0233b?cntId=18843f261fe74aa99f2acf5a1572d09e
- 財政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db2e995771490c9d008e30d57ba9e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50d46ada083494980a80f32c012f571
- 財政部: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5727a7b4dbc40c294d180de34545138
- 財政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而尚未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申報|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85e95d98b546318a2f91048ddc1aee
- 財政部: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如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過戶,應如何填報所得憑單?|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70fa8e670554594b5e67c1fe4c9dc22
- 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於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依收盤價課徵遺產稅|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603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a544f1016c4b85b54960b4346b5b75
- 財政部: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9c52533ac8486991357a5c510af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