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夫妻財產制度:預設是「分立」,不是「共有」
很多夫妻直覺認為「結婚後財產就是兩個人共有的」,但台灣法律並非如此。
台灣民法規定,夫妻若未另行約定,預設採用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這個制度的核心是:
- 各自婚前的財產,各自所有
- 婚後各自賺的錢、買的東西,也是各自所有
- 但婚姻結束時(死亡或離婚),雙方要結算婚後財產差額,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
三種夫妻財產制度比較
| 財產制度 | 說明 | 適用情境 |
|---|---|---|
| 法定財產制 | 各自分立,婚後結算差額 | 大多數夫妻(預設) |
| 共同財產制 | 婚後財產合併為共有 | 需公證約定,較少見 |
| 分別財產制 | 完全各自獨立,無差額請求權 | 高資產或有特定財務規劃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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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登記」和「夫妻財產共有」是不同的事
很多人把房產登記為夫妻「共同持有」(各持一半),以為這就是夫妻財產共有。但這其實是:
法律上的共同共有(或分別共有),而非婚姻財產制下的共有。
這有什麼差別?
房屋共同登記(各持 1/2 所有權):
- 法律上是兩個人各自擁有 50% 的產權
- 其中一方死亡,那 50% 需要辦理繼承登記
- 這 50% 的價值會計入遺產稅課稅
注意: 很多夫妻為了「節稅」把房子登記成共同持有,結果一方死亡時,那一半的產權仍然需要課遺產稅(公告現值的那一半)。
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財產」的認定是:
計入婚後財產(需結算):
- 婚後靠工作、投資賺的錢
- 婚後購置的不動產、股票、存款
不計入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 婚前就有的財產
- 婚後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 因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如婚前房子的租金)
三個常見的夫妻財產規劃問題
問題一:要不要把房子加配偶的名字?
優點: 配偶去世時,已在名下的那一半不需辦繼承,直接就是自己的
缺點:
- 加名時可能需申報贈與稅(超過 244 萬的部分)
- 配偶先走,那一半仍需辦繼承登記、估算遺產稅
- 出售時,成本計算更複雜
結論: 加名不一定節稅,需要整體評估。
問題二:配偶可以互相贈與不用課稅嗎?
部分正確。 夫妻間的贈與享有特別免稅規定,但有條件:
- 夫妻贈與本身免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 但接受的財產,日後成為自己的婚後財產,仍需計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
- 不動產贈與仍需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問題三:高資產夫妻要不要改採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的好處:不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可以避免一方資產被另一方請求分配。
但缺點是:去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節稅工具(本來可以減少遺產稅稅基)。
什麼情況下適合分別財產制:
- 夫妻財產規模相近,差額請求節稅效果有限
- 其中一方有高商業風險,希望保護另一方財產不受債務牽連
常見問題
Q:夫妻共有的房產,一方死亡後,另一半的那份還需要辦繼承嗎?
A:需要。共同登記的產權,各自是獨立的所有權份額。死亡一方的份額屬於遺產,其他繼承人(包括存活的配偶)需辦理繼承登記,取得那一份的所有權。
Q:我和配偶的財產差距很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幫我節多少遺產稅?
A:可以顯著降低遺產稅稅基。若丈夫財產 3,000 萬、妻子財產 1,000 萬,妻子可請求 1,000 萬的剩餘財產分配,這 1,000 萬從遺產中扣除,按 10% 稅率計算可省約 100 萬遺產稅。財產差距越大,節稅效果越明顯。
Q:夫妻財產制度可以中途改變嗎?
A:可以。夫妻雙方同意後,到法院或公證人辦理約定,可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改制後的財產,依新制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