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基本規定
台灣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人每年 244 萬元(111 年起適用;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仍為 244 萬元)。這代表每位長輩每年可以贈與任何人總計不超過 244 萬元,無需繳納贈與稅。
超過 244 萬元的部分,依下表稅率課稅。課稅級距金額已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免稅額與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115 年度因未達調整標準,維持與 114 年相同: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速算 |
|---|---|---|
| 2,811 萬元以下 | 10% | 淨額 × 10% |
| 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 | 15% | 281 萬 1 千元 + 超過 2,811 萬元部分 × 15% |
| 超過 5,621 萬元 | 20% | 702 萬 6 千元 + 超過 5,621 萬元部分 × 20% |
要留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的條文金額仍寫 2,500 萬元與 5,000 萬元,那是尚未依物價指數調整前的數字;實際適用的是財政部公告的調整後金額。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贈與案件,適用 2,811 萬/5,621 萬。 如果你看到的資料還停在 2,500 萬/5,000 萬,那份資料已經過期。
每年 244 萬:長期贈與的節稅力量
若長輩持續每年利用免稅額贈與,10 年下來可移轉 2,440 萬元(244 萬 × 10),這部分不課贈與稅。若夫妻兩人同時各自利用免稅額,10 年可合計移轉高達 4,880 萬元。
這是最安全、最常見的財富提前移轉策略。但要注意:贈與稅上免稅,不等於這筆錢一定不會再被算進遺產——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仍要併回遺產總額(見下方風險 1)。
實際操作重點
- 免稅額採曆年制:同一贈與人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 244 萬元即免徵贈與稅——與農曆年無關
- 建議透過銀行轉帳留下紀錄,避免爭議
- 現金、股票、不動產均可贈與,但不動產依公告現值計算贈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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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vs 提前贈與:哪個更划算?
案例比較
王先生名下有 5,000 萬元資產(以下均為遺產稅的課稅價值,不動產按公告現值認定),配偶尚在,有 2 名成年子女。可減除免稅額 1,333 萬 + 配偶扣除額 553 萬 + 子女扣除額 56 萬 × 2 + 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 = 2,136 萬元,遺產淨額 2,864 萬元,適用 10% 稅率,遺產稅約 286 萬元。
扣除額用得到哪些,會直接改變答案:同樣 5,000 萬元,若只扣得到免稅額 1,333 萬元,稅額就跳到約 366.7 萬元。下面的比較都以 286 萬元這組假設為準。
策略 A:不做規劃,直接繼承
- 遺產稅:約 286 萬元
- 期限:申報與繳納是兩個不同的期限——申報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稅款則是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
- 風險:若資產多為不動產,繼承人可能需借款或賣房
策略 B:每年利用贈與免稅額
- 每年贈與 244 萬元,10 年移轉 2,440 萬元
- 剩餘遺產減少,遺產稅大幅降低
- 風險:長輩需確保自身生活無虞的資金
提前贈與的潛在風險
風險 1: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仍要併回遺產
這一點最常被記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原文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所謂「下列個人」是指: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是 2 年,不是 3 年;而且只限上述特定親屬——贈與這個範圍以外的人(例如姪甥、朋友),不適用本條。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第 6 條第 3 項又多了一層:這類被併入遺產總額的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當年收下這筆贈與的人,將來可能要自己面對一張遺產稅單。
因此,提前贈與需要足夠的時間累積效果,也需要事先讓受贈人知道這層責任。
風險 2:失去對資產的控制
將資產直接贈與子女後,法律上已屬子女所有。若子女婚變或發生債務問題,資產可能受到影響。
風險 3:長輩晚年生活費
過早移轉資產,需確保自身老年生活費及醫療費用仍有保障,避免陷入財務困境。
贈與不動產的特殊考量
贈與不動產時,以公告現值計算贈與金額,而非市場成交價,往往低於實際市價。這在評估是否贈與房產時是一個重要的節稅空間,但需注意:
- 受贈人日後出售時,成本認定較低,可能面臨較高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 土地增值稅在贈與時不需繳納,但持有期間的稅基不會重設
結論
贈與稅與遺產稅並非非此即彼,最有效的傳承策略往往是「組合拳」:提前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移轉部分資產,同時搭配保單補足稅源缺口,並適時利用信託控制資產分配。
每個家庭的資產結構、繼承人狀況都不同,建議先做試算,再與專業顧問討論最適合的傳承組合。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各項金額維持)
- 財政部: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稅率級距(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2,811 萬元以下 10%、超過 2,811 萬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贈與稅稅率,條文金額為調整前數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贈與稅免稅額,條文金額為調整前數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多少?(「同一年」採曆年制,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總統府公報: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總統令(修正後第 6 條第 3 項、第 23 條、第 30 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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