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申報的核心規則
台灣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海外所得。判斷是三層,不是一層——很多人只看了第一層就下結論:
- 第一層|要不要計入:這裡的「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加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港澳地區來源所得)的合計數——兩者要合併計算,不是各算各的。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是全數,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
- 第二層|扣除額與稅率:115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為 750 萬元,稅率 20%。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 20%。
- 第三層|比較後取高者:算出來的基本稅額還要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就不必再繳;只有基本稅額較高時,才補繳差額。
提醒:670 萬元已經是過時的數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的法定扣除金額是 600 萬元,同條第 3 項準用第 3 條第 2 項——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由財政部公告。歷次調整後,現行適用金額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113 年度上漲 4.13%,未達應調整標準,故 115 年度維持 750 萬元。實務上 113 年度起即為 750 萬元,114、115 年度均未再調整——所以 115 年 5 月申報的是 114 年度所得,適用的同樣是 750 萬元,結論不受年度別影響。
基本所得額由什麼組成?
這是第二個常見誤解:基本所得額不等於海外所得。它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特定項目後的合計數。與一般投資人有關的主要是這幾項:
| 加計項目 | 門檻/額度(115 年度) |
|---|---|
| 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港澳地區來源所得) |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以上全數計入 |
|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死亡給付 |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部分扣除後餘額全數計入 |
| 未上市、未上櫃、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 原則全數計入;但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予計入 |
| 選擇依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全數計入 |
保險那一列有三個限制條件很容易被略過:
- 限本條例施行後(95 年 1 月 1 日起)訂立的契約;
- 只有死亡給付適用 3,740 萬元的額度,生存給付、滿期金不適用,須全數計入;
- 以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計算,不是按每張保單各算一次。
3,740 萬元和 750 萬元一樣是調整後的金額: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法定金額是 3,000 萬元,依同條第 5 項準用第 3 條第 2 項,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由財政部公告;歷次調整後現行適用 3,740 萬元,115 年度未再調整。
還要分清楚的是:這 3,740 萬元是所得稅上的額度,與遺產稅是兩套各自獨立的制度,額度不互相流用、也不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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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海外所得?
- 境外基金的配息與贖回價差
- 美股等境外股票的股利與出售獲利
- 境外房地產租金與出售獲利
- 境外存款利息
- 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免納綜合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仍須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合併計算是否達 100 萬元——港股的股利與價差就屬這一類,很容易被漏掉
注意:透過台灣複委託購買的美股,所得仍為海外所得,不會因為透過台灣券商就變成國內所得。
申報實務
- 整理全年對帳單,計算海外所得總額
- 若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在 5 月綜所稅申報時全數填入「海外所得」,並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把綜合所得淨額與其他應加計項目合併,算出基本所得額,確認是否超過 750 萬元
- 超過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基本稅額較高時補繳差額
海外已經繳過的稅,可以扣抵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但有兩個限制:
- 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 須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至於各國自己的扣繳率、申報義務與退稅程序,屬該國稅制,我國稅捐機關不作認定;涉及外國稅制的部分,須另洽當地專業人士確認。
查證來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海外所得含港澳、100 萬元門檻;第 2 款死亡給付法定 3,000 萬元及施行後訂立之契約;第 3 款未上市櫃股票與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及高風險新創但書;第 5 項金額調整準用第 3 條第 2 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扣除額、20% 稅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物價指數調整)
- 最低稅負制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載明扣除額 750 萬元、死亡給付 3,740 萬元)
-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基本所得額完整組成項目,含「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一項)
-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 3,740 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財政部,114 年 11 月 27 日)
實際申報涉及個別所得結構與扣抵憑證,海外投資金額較大者,建議委託稅務顧問或會計師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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