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的定義
在台灣銷售但基金公司在境外(如盧森堡、愛爾蘭)設立的基金,均屬境外基金。包括多數銀行販售的共同基金。
稅務處理原則
配息收入:屬海外所得。
出售獲利(價差):同樣屬海外所得,計算方式相同。
這兩筆都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走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判斷要走完三層:
| 層次 | 規則(115 年度) |
|---|---|
| 一、要不要計入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免納所得稅之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兩者合併計算)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以上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 二、扣除額與稅率 | 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 750 萬元,稅率 20%;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 20% |
| 三、比較後取高者 |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一般所得稅額較高就不必再繳;基本稅額較高時,補繳差額 |
提醒:670 萬元已經是過時的數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的法定扣除金額是 600 萬元,同條第 3 項準用第 3 條第 2 項,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並由財政部公告,現行適用金額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113 年度上漲 4.13%,未達應調整標準,故 115 年度維持 750 萬元。
另外要分清楚兩件事:基本所得額不等於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分開計稅股利等項目後的合計數——所以海外所得只有 300 萬元的人,仍可能因為其他項目而使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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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
多數投資人的境外基金收益達不到 100 萬元的計入門檻,但憑證仍應保留:
- 每年保留對帳單、配息記錄、申購與贖回成本資料
- 5 月申報所得稅時,告知會計師境外基金狀況
- 若全戶海外所得接近 100 萬元,主動合併其他來源(美股、境外存款利息、境外租金)一起計算,避免漏掉門檻
- 海外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扣抵基本稅額,但須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各國自身的扣繳率與申報規定屬該國稅制,我國稅捐機關不作認定;涉及外國稅制的部分須另洽當地專業人士。
繼承時的處理
境外基金帳戶在被繼承人過世時,需提供繼承文件才能辦理過戶或贖回。建議確保繼承人知道帳戶所在機構及相關文件位置。
要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上的制度,與遺產稅是兩套各自獨立的規定——境外基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遺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不會因為當年度沒有達到海外所得門檻而免於申報遺產稅。
查證來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海外所得含港澳、100 萬元門檻;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基本所得額完整組成項目,含「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一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扣除額、20% 稅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物價指數調整)
- 最低稅負制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載明扣除額 750 萬元)
- 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財政部,114 年 11 月 27 日)
延伸閱讀
賺到的錢,和留得住的錢,是兩回事
資產累積到一定規模之後,報酬率就不再是唯一的變數——資產放在誰名下、用什麼形式持有、繼承那天會被怎麼計價,都會影響最後真正傳下去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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