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財產怎麼分?
在台灣,若被繼承人未留遺囑,財產依《民法》繼承篇規定,按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分配。
法定順位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配偶不論何時均有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應繼分視情況而定。
這樣的分配方式,可能與當事人的實際意願大相逕庭——例如希望某位子女多分、或希望特定資產由特定人繼承。
遺囑的五種形式
台灣法律認可五種遺囑形式,各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1. 自書遺囑(最常見)
- 全文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手寫,不可打字或電腦輸出
- 須記明年、月、日
- 親自簽名
無需見證人,但字跡不清或日期不全均可能導致無效。
2. 公證遺囑
- 由立遺囑人在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面前口述
- 公證人筆記、朗讀並確認
- 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 立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均需簽名
法律效力最強,不易被挑戰。
3. 密封遺囑
- 遺囑封於信封,在公證人及二位見證人面前聲明「此為本人遺囑」
- 由公證人在封縫記明申述要旨並簽名
4. 代筆遺囑
- 由立遺囑人口述,指定一人筆記,並有三名以上見證人
- 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簽名
適合無法書寫者。
5. 口授遺囑(緊急情況)
- 僅在生命危急、無法採其他形式時使用
- 有效期限短,危急情況結束後需重新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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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的限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遺囑內受遺贈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遺囑與特留分
遺囑分配財產時,需注意《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制度——法定繼承人享有一定比例的最低繼承保障,遺囑不得完全剝奪其繼承權。
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部分繼承人為三分之一),超出部分可自由分配。
立遺囑的建議
- 選擇公證遺囑:雖然費用較高(數千至數萬元),但法律效力最強,最不容易引發紛爭
- 定期更新:家庭成員及資產變動時,重新審視遺囑內容
- 告知信任的人:遺囑存放位置應告知至少一位信任的人,確保身後能被找到
- 搭配傳承規劃:遺囑只是財富傳承的一環,搭配保單及信託,效果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