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遺囑很重要?
沒有遺囑,資產按法定繼承分配;有遺囑,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傳承。但台灣每年有大量遺囑因格式不符而被認定無效,造成家庭糾紛。
台灣民法承認的五種遺囑
1. 自書遺囑(最常見)
要件:全文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可打字,且需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優點:簡單方便,不需公證費用。
缺點:容易遺失、難以確認真偽,若格式有誤則無效。
2. 公證遺囑(最安全)
要件:由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公證人筆記後宣讀,遺囑人確認後簽名,需有兩位見證人。
優點:法律效力最強,存放在公證人事務所,難以被偽造或否認。
缺點:需要費用(依財產規模,約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3. 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封緘的遺囑上簽名後,向公證人說明,公證人在封面書明,需兩位見證人。適合想保密遺囑內容者。
4.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筆後簽名,需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代筆人。
5. 口授遺囑
僅限生命危急時使用,需兩位見證人。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仍存活,口授遺囑效力消失。
常見無效原因
建議
若資產規模較大或家庭成員關係複雜,強烈建議採用公證遺囑,確保法律效力。完成遺囑後,告知至少一位信任的家人遺囑存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