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想到這一天會來
台中兩位好友合夥開了一間廣告公司,各持股 50%。2024 年 3 月,其中一位合夥人因意外事故身故,年僅 45 歲。
留下來的合夥人李先生,面臨一個他完全沒有預料的問題:過世合夥人的 50% 股份,依法由他的太太繼承。
問題在哪裡?
合夥人的太太不懂廣告業,但她現在持有公司一半股份,理論上有資格干涉公司決策。
更棘手的是:她希望把股份賣掉換現金,但公司找不到合適的外部買家,而李先生沒有足夠現金買下她的份額。
最終的解決方式
雙方聘請律師協商,李先生分三年分期付款,以低於市場估值的價格買下全部股份。代價是李先生背負債務,公司運營也受到三年的不確定性影響。
如何避免這個情況?
事前的解決方案:
1. 合夥協議中加入「買賣協議條款」(Buy-Sell Agreement):一方身故,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價格計算方式事先約定
2. 各自購入「以對方生命為標的」的壽險,身故時理賠金作為購買股份的資金
這個方案的成本只是每年的保費,卻能避免公司陷入治理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