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不等於一定能避稅
很多人以為「買了保險就不用繳遺產稅」,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保單能否達到傳承效果,關鍵在於三個角色的設定方式。
關鍵一:要保人是誰?
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也是保單的所有人。
若要保人在身故前尚未成熟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計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
這裡有個常見的陷阱:不少人聽說「以子女為要保人、父母為被保險人」就能避開這個問題,但這個安排要真正站得住腳,子女必須有自有且可以舉證的資金來源來支付保費。若實際上是父母出錢、子女只是掛名,保費可能被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外產生贈與稅問題——原本想省的稅,換個名目又回來了。
要保人該怎麼設定沒有通用答案,取決於家庭的資金流向、各人的所得與資產結構,以及這張保單想達成什麼目的,必須逐案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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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二:受益人要寫明姓名
許多保單受益人欄位填的是「法定繼承人」,在部分案例中,國稅局可能認定此筆給付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建議:受益人欄位務必填寫具體姓名與分配比例,例如:「王小明,100%」。
關鍵三:保險給付「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有兩道關卡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法》第 112 條亦明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但這是「原則」,不是「保證」。以下兩道關卡必須一併檢視。
關卡一:實質課稅原則(遺產稅)
依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檢送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實務上已有多件身故保險金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行政法院判決。該文件歸納的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包括: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以及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等情形。其法源依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原《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已刪除,相關規範已移由納保法規範)。
這裡要提醒兩件常被講錯的事:官方文件未使用「八大態樣」一詞,附件的欄位名稱是「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賦稅署與壽險公會曾於 101 年 12 月 6 日公布「保險案例與八大特徵」,「八大」有官方淵源,但「八大態樣」屬市場用語);也沒有「符合幾項就一定會被課稅」的門檻——國稅局是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不是逐項打勾算分數。
關卡二:最低稅負制(這是所得稅,和遺產稅是兩回事)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本條例施行後(9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所訂立、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死亡給付,以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計算,超過一定金額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該金額經財政部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自 113 年度起為 3,740 萬元;114、115 年度因物價漲幅未達調整標準,維持不變。基本稅額的計算方式為「(基本所得額-750 萬元)× 20%」。
請務必分清楚:這是受益人的所得稅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是另一套制度、另一張申報書。免了遺產稅,不代表同時免掉最低稅負;反過來也一樣。
至於保單本身是否屬於真正的「人壽保險」(而非投資型商品的帳戶價值部分),同樣會影響認定結果。
實際案例
某企業主,名下資產約 5,000 萬(無配偶,兩名子女),顧問試算後預估遺產稅約 340 萬。安排如下:
- 購入保額 500 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兩名子女為受益人
- 年繳保費約 22 萬
結果:在無前述實質課稅原則適用情形的前提下,500 萬保險金於身故後直接給付給受益人子女、不計入遺產總額,子女有現金繳清遺產稅,不需要急售資產。實際個案是否會被國稅局併計,仍須就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繳費方式與金額等具體事實判斷。
延伸閱讀
小結
保單傳承不是萬靈丹,但正確設計的壽險確實是目前最直接的傳承工具之一——讓錢確定地到達指定的人手上,並在繼承人最需要現金的時候提供資金。
不過從上面兩道關卡就看得出來:三個角色怎麼設定、保額抓多少、用什麼方式與時程繳費,會直接決定這張保單最後是「傳承工具」還是「補稅單」。而這些只能依個別家庭的年齡、健康、資產結構逐一檢視,沒有可以照抄的通用答案。歡迎預約一次傳承保單健診,我們協助你確認現有保單的架構,是否真的達成你想要的傳承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