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說明:本文案例為示意情境,人物、資產與金額皆為說明計算方式而設定,非真實個案。
法規更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17 條之 1、23、26、30、41、51 條已於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本文依公報條文更新。修正條文未另定施行日期,依未修正的第 59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推定自 115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實際以財政部解釋為準。依修正後第 30 條第 5 項,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而未結案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第 30 條第 2 至 4 項(分期、分期利息與實物抵繳),但修正前規定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先看結論:稅額 681.5 萬,手上現金只有 400 萬
假設繼承發生在 115 年。林女士的遺產總額(不動產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為 8,000 萬元,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遺產淨額 6,417 萬元,應納遺產稅 681.5 萬元。
她名下的存款 400 萬元就算全數拿來繳稅,仍差 281.5 萬元。
更棘手的是:遺產稅沒繳清前,房子原則上不能移轉登記,想先賣房繳稅並不容易。這正是稅源缺口最典型的樣子——不是家裡沒錢,而是錢不在對的地方、也不在對的時間。
案例背景
林女士,72 歲,先生已過世,父母也都不在了。一子一女皆已成年,兒子在美國工作。
| 資產 | 遺產稅估價基準 | 金額 |
|---|---|---|
| 自住透天厝-土地 | 公告土地現值 | 3,800 萬 |
| 自住透天厝-房屋 | 房屋評定現值 | 200 萬 |
| 出租店面-土地 | 公告土地現值 | 3,300 萬 |
| 出租店面-房屋 | 房屋評定現值 | 300 萬 |
| 銀行存款 | 帳面餘額 | 400 萬 |
| 合計 | 8,000 萬 |
本示意另假設沒有負債及其他應併入或可扣除的項目;實際個案任何一項差異,都會改變結果。
想了解自己的狀況?
5 分鐘免費試算您的遺產稅與稅源缺口
第一步:遺產總額——不動產看公告現值,不看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遺產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而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兩處房地的市價可能遠高於 7,600 萬,但遺產稅是用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相加。查詢方式可參考房產公告現值怎麼查?。
遺產總額 = 3,800 + 200 + 3,300 + 300 + 400 = 8,000 萬元
第二步:減去免稅額與扣除額
財政部公告,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因物價指數累計漲幅未達 10% 調整門檻,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維持前次調整後的金額;115 年 9 月修法也未改動這些規定。套到林女士家:
| 項目 | 115 年適用金額 | 本案 |
|---|---|---|
| 免稅額 | 1,333 萬 | 1,333 萬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 | 0(配偶已過世)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56 萬 | 56 萬 × 2 人 = 112 萬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138 萬 | 0(父母已過世)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 | 138 萬 |
| 合計 | 1,583 萬 |
遺產淨額 = 8,000 − 1,583 = 6,417 萬元
配偶在世時還會牽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次修法也調整了第 17 條之 1),子女未成年另有加扣規定,細節見遺產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完整整理。
第三步:套用 115 年課稅級距
遺產稅級距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115 年沿用:
| 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5,621 萬元以下 | 10% | 0 |
| 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 15% | 281.05 萬 |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20% | 843.15 萬 |
林女士的遺產淨額 6,417 萬元,落在第二級:
- 前 5,621 萬 × 10% = 562.1 萬
- 超過部分(6,417 − 5,621 = 796 萬)× 15% = 119.4 萬
- 應納遺產稅 = 562.1 + 119.4 = 681.5 萬元
用累進差額驗算:6,417 萬 × 15% − 281.05 萬 = 962.55 − 281.05 = 681.5 萬元,結果相同。注意:級距看的是「遺產淨額」,不是遺產總額。
真正的難題:稅要現金,資產卻是房子
期限一路往前推
| 時點 | 規定 |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 |
|---|---|---|
| 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 | 辦理遺產稅申報 | 第 23 條 |
| 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 | 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由稽徵機關核定) | 第 26 條 |
|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 | 繳清稅款;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 第 30 條第 1 項 |
申報前的準備可參考遺產稅 6 個月申報期限:繼承人必做的 8 件事。
稅沒繳清,房子原則上不能過戶
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例外規定在第 41 條: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或(115 年 9 月修正新增)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但前提仍是「有特殊原因」並經稽徵機關核發,稅款也還是要繳。
存款可以先用,但不夠
修正後第 30 條第 7 項明定: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但依第 6 條第 3 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不適用。
以本案一子一女、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來說,「過半數」就是兩人都要同意,任一人的應繼分也未逾三分之二——兒子人在美國,文件往返本身就要時間。而 400 萬存款用完,仍缺 281.5 萬。
法律提供的緩衝: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
分期繳納
修正後第 30 條第 2 項刪除了「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的門檻: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任一期未如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辦理。第 3 項規定,分期部分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分期只是把壓力拉長,錢終究要以現金繳清。
實物抵繳
第 30 條第 4 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這項門檻修法後仍保留)、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境內的課徵標的物(例如遺產中的土地)或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抵繳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時,適用與存款繳稅相同的多數決門檻(第 7 項)。限制至少有三項:
- 抵繳價值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第 30 條第 6 項授權財政部訂定,現行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不動產以公告現值計,市價較高的土地拿去抵稅,等於折價交給國家。
- 可能有比例上限: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比死亡日低,可抵繳的稅額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為限。
- 抵繳後登記為國有(施行細則第 51 條),家族就此失去這筆資產。
壽險可以預留稅源,但不是「買了就沒事」
法源: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為什麼不計入遺產
-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筆錢不屬於遺產,理賠不必等遺產分割或遺產稅繳清(仍依保險契約與保險公司的作業程序辦理),才可能在繳稅期限內把現金交到受益人手上——這才是預留稅源的核心功能:流動性。至於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有條件的附帶效果,並非保證。受益人一旦設定錯誤,保險金還可能回頭變成遺產,見保單受益人怎麼填才正確?。
高齡、躉繳:本案例正好落在實質課稅的參考特徵上
實質課稅原則的法源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國稅局的說明列出的特徵包括: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林女士 72 歲,若用存款一次躉繳、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自己、受益人是子女,至少同時碰到「高齡」與「躉繳」兩項;投保後不久身故會再加上「短期」。
官方整理的是個案判決與特徵,沒有「符合幾項就一定課稅」的公式。但這也代表:沒有人能事先向你保證不會被認定。
如果被認定實質課稅,會發生什麼事
- 保險給付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本案遺產淨額已在 15% 級距,在 1 億 1,242 萬元以內,每 100 萬被併入,遺產稅就多 15 萬。
- 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若被認定為租稅規避,依納保法第 7 條第 3 項、第 7 項,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 15% 計算,另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原則上不另處逃漏稅罰,但申報或調查時隱匿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導致短漏核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8 項)。
- 認定發生在身故之後,通常在遺產稅核定時,已無法調整。
另一條線: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和遺產稅分開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條例施行(95 年 1 月 1 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一定額度以下免予計入。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目前適用額度為 3,740 萬元,超過部分才計入;生存給付則沒有這個免計入額度。
林女士是要保人、子女是受益人,正屬於這一類。另依高雄國稅局說明,若這筆保險給付已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入基本所得額。
角色怎麼安排,稅的效果差很多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受益人 | 規則重點 |
|---|---|---|---|
| 林女士 | 林女士 | 子女 | 身故給付依上述兩條法源不計入遺產,但要面對實質課稅檢視;受益人端適用最低稅負制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 |
| 林女士 | 子女 | 林女士 | 林女士過世時保險事故未發生,保單價值仍屬林女士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 子女 | 林女士 | 子女 | 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保費若實際由林女士出資,可能涉及贈與稅,見幫子女繳保費算贈與嗎? |
這張表只說明規則,不是建議;架構、保障、資金來源、能否承保,都要個案評估;各類傳承保單的差異,可參考傳承保單的三種類型比較,高齡投保的限制則見高齡投保的限制與替代方案。
把工具放在一起看:沒有萬用解法
| 工具 |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 | 能處理什麼 | 限制 |
|---|---|---|---|
| 以遺產存款繳稅 | 第 30 條第 7 項 | 先動用現有現金 | 本案只有 400 萬,須達多數決同意門檻 |
| 延期繳納 | 第 30 條第 1 項 | 多 2 個月 | 只是時間,缺口不變 |
| 分期繳納 | 第 30 條第 2、3 項 | 18 期以內攤還 | 須申請、按日加計利息、仍要現金 |
| 實物抵繳 | 第 30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46 條 | 以不動產抵稅 | 稅額須 30 萬元以上、以公告現值計價、可能有比例上限、登記為國有 |
| 納稅保證或設定抵押權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 第 41 條 | 稅款繳清前處分不動產 | 須有特殊原因並經稽徵機關核發,稅仍要繳 |
| 壽險預留 | 保險法第 112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 | 身故時讓受益人有現金 | 實質課稅風險、承保條件、角色設計、最低稅負制 |
生前出售或贈與部分不動產是另一條路,但會牽動其他稅目,需要另外試算,可參考資產都在不動產的家庭。
這個案例想讓你帶走三件事:
- 稅源缺口看的是「稅額、可動用現金、時間」三者的關係,不是資產總值有多大。
- 保險的核心價值是流動性。「不計入遺產」不是保證,高齡、躉繳尤其會被檢視。
- 越晚開始,選項越少。年齡和健康影響能不能投保,也越容易落入「短期投保」的特徵。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總統府公報: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17 條之 1、23、26、30、41、51 條
- 財政部: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 財政部: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稅未繳清不得移轉登記)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土地、房屋估價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26 條、第 30 條、第 4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截至本文撰寫時仍為修正前條文,修正後內容以上列總統府公報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抵繳價值、第 51 條抵繳實物登記國有)
- 保險法第 112 條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 財政部賦稅署:115 年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公告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簡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累進差額)
- 財政部: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 財政部: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保險給付減除 3,740 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
- 高雄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之保險給付,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
看懂案例之後,下一步是看你自己的數字
案例最有用的地方,是讓你發現「原來這也會是問題」。至於這個問題在你家有多嚴重、該用什麼順序處理,還是得把實際狀況攤開來算。
你可以先用遺產稅試算工具抓一個大概的量級,但工具只看得到數字、看不到架構。想知道你家的實際狀況,歡迎預約一次傳承規劃諮詢,由顧問依你的資產與家庭狀況逐項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