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資產越多,壽險越重要?
對資產規模較小的家庭,扣掉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遺產淨額可能是 0,沒有稅源缺口。但資產規模來到數千萬元以上,遺產稅就會從零變成一筆具體的現金需求:以下試算的 5,000 萬元遺產總額,應納稅額 286.4 萬元;遺產總額 1.5 億元則約 1,729.7 萬元。壽險是最直接的現金準備工具——讓受益人在繼承程序之外,較快拿到一筆可以動用的錢。
試算:5,000 萬元資產的遺產稅
配偶健在,兩名子女(115 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之金額):
| 項目 | 金額 |
|---|---|
| 遺產總額 | 5,000 萬 |
| 免稅額 | −1,333 萬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 |
| 子女扣除額(56 萬 × 2) | −112 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 |
| 遺產淨額 | 2,864 萬 |
| 應納稅額(10%) | 286.4 萬 |
若沒有其他現金來源,子女需自行準備 286.4 萬元現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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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500 萬元終身壽險為例(保費依商品、投保年齡、體況與繳費年期而異,以下僅為說明機制的假設情境):
- 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子女,依《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子女收到這筆錢,就有現金繳納 286.4 萬元遺產稅
- 不必為了在申報期限內湊出稅款,被迫急售房產或股票
資產更高時:級距看的是「遺產淨額」,不是資產總額
這是最常被講錯的一點。10%/15%/20% 的門檻,對應的是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所有扣除額之後的餘額——而不是名下資產總額。
115 年適用的級距(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
| 遺產淨額 | 稅率 |
|---|---|
| 5,621 萬元以下 | 10% |
| 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 15% |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20% |
而且是超額累進:只有超過門檻的那一段適用較高稅率,不是整筆重算。
同樣是配偶健在、兩名子女(免稅額 1,333 萬元與各項扣除額合計 2,136 萬元):
| 遺產總額 | 遺產淨額 | 適用最高級距 | 應納稅額 |
|---|---|---|---|
| 1 億元 | 7,864 萬 | 15% | 約 898.6 萬 |
| 1.5 億元 | 1 億 2,864 萬 | 20% | 約 1,729.7 萬 |
所以「資產破億就整筆課 15% 到 20%」並不成立:遺產總額 1 億元的家庭,遺產淨額 7,864 萬元,只有超過 5,621 萬元的 2,243 萬元那一段適用 15%。扣除額用得多的家庭(例如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繼承人、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淨額還會更低。
反過來說,稅源缺口確實隨資產規模放大——1.5 億元的資產對應約 1,700 萬元的現金需求,這才是高保額壽險要解決的問題。
保險金不是免稅保證:兩個必須先知道的限制
一、實質課稅原則。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雖有前述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國稅局仍可能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附件,整理了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判決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常見情形包括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以及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這些是個案綜合判斷的參考特徵,沒有「符合幾項就一定課稅」的公式,但保費策略選擇躉繳或高齡加大保額時,這個風險必須一併評估。
二、最低稅負制是另一套制度。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且屬 95 年 1 月 1 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的契約,其死亡給付要計入受益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74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免予計入(115 年度)。這是所得稅,與遺產稅是兩套獨立制度,不會互相抵銷。保額拉到數千萬元的規劃,要同時看這條線。
高資產族群的壽險規劃,牽涉關係人設定、繳費方式與遺產稅、最低稅負兩套制度的交互作用,建議由專業顧問依資產結構和家庭狀況逐案檢視,而不是直接套用標準化的方案。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 財政部: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 保險法第 112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保險死亡給付與基本所得額)——法條本文印的是 3,000 萬元與 600 萬元;這兩個金額定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機制,115 年度實際適用為死亡給付免計入 3,740 萬元、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750 萬元,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低稅負制說明
買對保單不難,難的是買對架構
同樣的商品、同樣的保額,關係人設定不同,稅務結果就不同;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與繳費方式,也可能讓保險金落入國稅局實質課稅的審查範圍。這些只能逐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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