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問「哪個比較好」之前,先問三件事
「房子要現在過戶給孩子,還是等以後繼承?」這是傳承諮詢裡最常被問的問題。很多人期待一個簡單的答案,但實務上,贈與和繼承各自牽動贈與稅或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子女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再加上家人之間怎麼分的問題,結果往往取決於三件事:
- 整體資產規模:父母名下全部財產加起來,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後,遺產稅會落在哪個級距?
- 持有期間與取得時點:這間房子是父母什麼時候買的?贈與或繼承後,子女打算持有多久?
- 未來是否出售:子女是要自住、出租,還是幾年內就會賣掉?
這三件事的答案不同,贈與與繼承誰的總稅負較低就可能翻轉。若你想先看一個具體數字的試算範例,可以參考站內的父母生前贈與房產 vs 身後繼承,哪個稅比較少?。這篇則把重點放在:很多家庭做完決定之後才發現的缺口。
先對齊基本規則(115 年度適用)
| 項目 | 生前贈與 | 死後繼承 |
|---|---|---|
| 主要稅目 | 贈與稅(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 遺產稅 |
| 免稅額 | 每一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111 年起適用,115 年度維持) | 1,333 萬元(111 年起適用,115 年度維持) |
| 稅率級距 | 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 10%、超過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 | 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超過至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 |
| 土地增值稅 | 要課,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 5 條) |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 |
| 契稅 | 贈與契稅為契價的 6%(《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 《契稅條例》第 2 條列舉的應稅取得方式不含繼承 |
| 子女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 原則上持有期間自受贈日起算 | 持有期間可與被繼承人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 |
級距與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隨物價指數調整,第 13 條、第 19 條條文寫的 5,000 萬、2,500 萬等金額是調整前數額;上表為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的金額。116 年以後的金額,請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看到這張表,很多人會直接下結論「繼承比較省」。但表格只呈現單一移轉當下的稅,沒有呈現下面五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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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一:贈與後 2 年內過世,房子還是會被算回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父母年事已高或健康狀況不穩時才急著過戶,如果之後 2 年內離世,這間房子仍要回頭算進遺產。這時已經繳過的稅怎麼處理?依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一定利息)可以從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該筆贈與併入遺產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這代表兩件事:
- 若父母遺產規模不大,併入後增加的遺產稅不多,先前多繳的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可能無法全數扣回;
- 契稅不在第 11 條第 2 項的扣抵範圍內,已經繳了就是成本。
換句話說,「趕在最後幾年過戶」不但可能沒有省到遺產稅,還可能多付了原本繼承時不用付的移轉成本。
缺口二:受贈的房子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可能比繼承高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但金額往往最大的一塊。
取得成本:兩者都偏低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出售時的取得成本是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不是父母當年的買價,也不是市價。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明顯低於市價,不論贈與或繼承,子女日後出售時的帳面獲利都可能偏高。
持有期間:差異在這裡
同條第 3 項依持有期間訂定稅率,境內居住個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另有自住、非自願性等特別規定)。
關鍵在第 4 項: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以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受贈則沒有這項規定,一般而言持有期間從受贈日重新起算。
舉例來說,父親持有十多年的房子:
- 如果是繼承,子女繼承後不久出售,持有期間可接續父親的年數;
- 如果是生前贈與給子女,子女受贈後 2 年內出售,持有期間只從受贈日算起,可能適用 45% 稅率。
被繼承人在 104 年以前取得的房子,差異更大
房地合一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取得的房地,以被繼承人的取得日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被繼承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仍按舊制只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不計入。
反過來,如果父母把 104 年以前買的房子在 105 年以後贈與給子女,子女是以受贈日取得,日後出售通常就落入房地合一新制,房屋與土地一起計算所得。
所以「子女未來會不會賣、多久之後賣」,往往比贈與當下省多少贈與稅更重要。
缺口三: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贈與要付、繼承不用付
贈與土地時,依《土地稅法》第 5 條,無償移轉的土地增值稅由取得所有權的人(受贈的子女)繳納,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按漲價倍數分為 20%、30%、40% 三級,持有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者,超過最低稅率的部分可依序減徵。父母持有越久、土地漲幅越大,這筆稅往往越可觀。
房屋部分則要繳贈與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4 款),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相對地,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而《契稅條例》第 2 條列舉的應申報契稅情形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與占有,不包括繼承。
要特別提醒的是:因繼承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子女日後出售時,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只就繼承後的漲價計稅,父母持有期間的漲價不再課徵(《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1 條)。相對地,贈與時就要先就父母持有期間的漲價繳納土地增值稅。
缺口四:繼承看似省稅,卻可能卡在「怎麼分」
選擇等繼承的家庭,常忽略另一個成本:時間與家人關係。
- 房子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要處分或出租,原則上需要共有人共同處理;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1164 條),但如果有人不同意分法,就可能走到訴訟;
- 父母若以遺囑指定給某一位子女,仍要顧及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
一間房子很難切成幾等份。兄弟姊妹之間一人想住、一人想賣、一人想出租,是傳承實務上最常見的僵局。這部分不會出現在任何稅額試算表裡,卻常常是決定「該不該生前就安排好」的關鍵。
至於生前贈與,雖然父母可以親自決定由誰取得,但房子一旦過戶就是子女的財產,父母失去處分權;若父母仍住在裡面、或還需要以房養老,也要事先想清楚。
缺口五:只看一間房子,忽略整體資產規模
贈與稅以「每一贈與人每年」244 萬元的免稅額計算,是贈與人當年對所有受贈人的贈與合計,不是每個孩子各有一份。一間房子的公告現值,往往一次就超過當年免稅額。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不動產贈與即使未超過免稅額,辦理移轉登記時也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書(第 42 條),實務上仍需申報。
另一方面,遺產稅是把父母全部財產合計,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才適用級距。所以:
- 資產規模落在第一級(10%)的家庭,把房子提前移出遺產,能省下的遺產稅有限,卻要先付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資產規模已經進入較高級距的家庭,分年、分批移轉部分資產,才可能讓整體稅負有調整空間。
同一間房子,放在不同家庭的資產結構裡,答案可能完全相反。這也是為什麼「贈與好還是繼承好」不能只拿一間房子單獨試算。
整理:哪些情況值得找人一起算
以下情形,建議在動手過戶前先完整試算,而不是事後補救:
- 父母年紀較大或健康狀況不穩,考慮近期過戶;
- 房子是 104 年以前取得、持有很久、土地漲幅大;
- 子女在幾年內可能出售這間房子;
- 父母總資產可能超過第一級遺產稅級距;
- 家中有多位子女,房子數量與人數對不上;
- 父母仍需要這間房子自住或作為養老資金來源。
這些因素彼此牽動。例如降低遺產稅的安排,可能同時墊高子女未來的房地合一稅;為了避免分割爭議提前贈與,可能又碰上 2 年內併入遺產的規定。是否划算,要視資產規模、持有期間、未來是否出售而定,需要把整體數字攤開才算得清楚。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財政部: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各級距金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與級距金額一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併入遺產時已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之扣抵及上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物價指數連動調整)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遺產稅稅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視為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贈與稅稅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贈與稅 30 日內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 土地稅法第 5 條(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 31 條(繼承取得之土地,以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 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
- 契稅條例第 2 條(應申報契稅之取得方式)
- 契稅條例第 3 條(贈與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六)
-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房地合一取得成本、稅率、繼承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 1 月 1 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房地之課徵所得稅規定(以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新舊制)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 民法第 1151 條、第 1164 條、第 1223 條(公同共有、遺產分割、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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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還是繼承,表面上是稅的比較,實際上牽涉父母的資產全貌、房子的取得時點、子女未來的用途,以及家人之間怎麼分。每一項單獨看都合理,組合起來可能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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