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稅源缺口?
「稅源缺口」是指應繳遺產稅金額,超過家庭可動用現金的部分。
這裡要先釐清一個很多人搞錯的觀念: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是兩個不同的期限,不是六個月內一次搞定。
- 申報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第 26 條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 繳納期限:依第 30 條,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 2 個月。
- 繳不出來時: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並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這次修法刪除了舊法「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的門檻;但實物抵繳仍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
換句話說,真正的現金壓力點是「核定稅單送達後的那 2 個月」,而不是死亡後的 6 個月——但要籌錢、要處分資產,時間仍然非常有限。
問題在於:台灣許多中高資產家庭的財富,大多集中在不動產(房屋、土地)或持股(未上市公司股份)等流動性低的資產,並非可立即動用的現金。
稅源缺口的典型場景
場景 A:名下多棟不動產的屋主
陳先生過世,名下三棟房子市價約 4,500 萬元,存款 200 萬元;配偶已歿,繼承人為 2 名成年子女。
遺產稅不是按市價課的——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認定,這個課稅價值通常明顯低於市價。假設三棟房子的課稅價值合計約 3,800 萬元(換算比例因地段、屋齡差異很大,這裡只是為了讓算式完整的假設值,不是通則):
- 遺產總額 = 課稅價值 3,800 萬 + 存款 200 萬 = 4,000 萬元
- 扣除額 = 免稅額 1,333 萬 + 子女扣除額 56 萬 × 2 + 喪葬費 138 萬 = 1,583 萬元
- 遺產淨額 = 2,417 萬元,適用 10%,遺產稅約 242 萬元
帳面上現金 200 萬元對稅額 242 萬元,缺口好像只有 4、50 萬。但那 200 萬元同時要支應喪葬費、遺屬生活費與代書規費,現金很快就見底——真正的壓力來自這裡。
三棟房子無法在申報與繳納期限內輕易出售,即使願意降價求售,也可能因市場因素難以成交,或成交價大幅低於市場行情。實務上常見家人被迫折價出售其中一棟;折價幅度沒有官方統計,端看物件條件與當時市況,但只要折個一兩成,損失就可能超過百萬元——為的是繳一筆兩百多萬元的稅。
場景 B:家族企業股東
李女士擁有家族公司 40% 股份,公司估值約 3,000 萬,但股票為未上市股票,無法快速變現。
遺產稅申報後,繼承人需自行籌措稅款,若公司暫時無法配股息,可能需要向銀行借貸,增加額外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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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自家的稅源缺口?
步驟 1:盤點遺產總額
列出所有財產:不動產(依公告現值)、存款、股票、投資、車輛等。
步驟 2:計算可扣除額
免稅額(1,333 萬)+ 配偶扣除額(553 萬)+ 子女扣除額(56 萬 × 人數)+ 喪葬費(138 萬)等。(以上為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適用金額。)
步驟 3:試算遺產稅
課稅遺產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115 年度適用: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無累進差額);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15%,減累進差額 281 萬 500 元;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減累進差額 843 萬 1,500 元。
只用「淨額 × 稅率」而不減累進差額,在淨額超過 5,621 萬元時會明顯高估稅額。
步驟 4:對比可動用現金
應繳稅額 − 可動用現金 = 稅源缺口
若缺口為正數,代表家庭需要提前規劃。
填補稅源缺口的三種方式
方式一:壽險保單(最常見)
投保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子女。被保險人過世後,保險公司在數日內撥付理賠金,繼承人可用此現金繳納遺產稅。
優點:速度快;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這不是絕對的——若投保情形被認定為藉保險安排規避稅負,稽徵機關仍可能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個案核課,高齡、帶病、躉繳、短期、鉅額、舉債投保等情形尤其容易被檢視。
缺點:需要定期繳納保費,需提早規劃
方式二:提前贈與現金
每年利用贈與免稅額(244 萬/人,115 年度適用),將現金提前移轉給子女,逐年累積稅源準備金。
優點:不需要額外成本
缺點:需要足夠時間累積;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常聽到的「3 年內」是誤傳)。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第 6 條第 3 項更規定,這部分按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贈的子女可能自己收到一張稅單。
方式三:信託安排
設立不動產信託或金錢信託,在特定條件下(如被繼承人死亡)由受益人領取,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優點:控制性強、分配彈性高
缺點:設立成本較高,需要專業法律協助
小結
稅源缺口是一個沉默的財務風險——在親人過世前,家庭往往不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等到需要申報遺產稅時,才發現手頭現金不夠,已來不及從容規劃。
資產到什麼規模才該試算,沒有法定門檻;一個粗略的自我檢查點是資產規模來到兩千萬上下(這是經驗性的提醒,不是官方標準),就可以使用免費試算工具估算自家的稅源缺口,提早與顧問討論因應策略,讓家人在最艱難的時刻,不需要同時面對財務壓力。
延伸閱讀
查證來源
- 總統府公報: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總統令(修正後第 6、23、26、30 條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尚未更新為此版本)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保險法第 112 條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各項金額維持)
你家的遺產稅,實際上是多少?
上面講的是制度怎麼運作,但真正決定稅額的是你家的資產結構——不動產佔比多少、有沒有未上市股權、扣除額能用到哪些、繼承人有幾位。同樣的總資產,不同的組合,稅額可能差到七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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